医疗事故要具备以下要件:
1.医疗事故涉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未能遵循既定的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从而导致了不良后果。
2.医务人员在主观上存在过失。这种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但无论哪种情况,都表明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3.患者在诊疗活动中遭受了人身损害。这种损害可以是身体上的伤害,也可以是精神上的损害,但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4.损害结果与医务人员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者的损害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的,而不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医疗事故,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和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也对此进行了相关规定。
医疗事故鉴定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在申请鉴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医患双方需要共同选择鉴定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
2.鉴定机构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3.鉴定机构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具体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人员的组成、鉴定程序的执行等方面。
找法网提醒,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以下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
以上是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情形的详细阐述,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判断医疗事故的责任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