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办理的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这是启动领养程序的第一步。
2.需附上一系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这些手续旨在确保收养人具备适当的条件和能力来抚养被收养的孩子。
领养孩子时,收养人和送养人均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一系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人方面,除上述提到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外,如果收养的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还需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等。
2.送养人方面,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根据《民法典》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等。
3.社会福利机构、监护人或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时,还需提交各自特有的证明材料,如弃婴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孤儿的生父母死亡证明等。
这些证件和证明材料的提交是领养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们共同构成了领养关系的法律基础。
领养登记的办理程序包括确定办理机关和遵循收养登记程序两个主要步骤。
1.办理国内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具体办理地点根据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如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应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登记程序包括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协议、向有管辖权的县级民政部门咨询并准备相应证件、收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并办理收养登记等。
在这个过程中,收养登记机关会仔细审查收养人和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以确保领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只有经过严格的审查和登记程序,收养关系才能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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