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不出租车位,如果该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则物业公司的行为可能不合法。
1.位于业主共有道路两侧的车位,其所有权归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私自决定这些车位的出租与否。
2.物业公司若想要利用这些共有车位进行经营活动,如收取停车费,必须征得相关业主以及业主大会的同意。
3.所收取的费用应当专项用于维护车位等相关设施,并且物业公司有义务对该费用进行公示。
因此,如果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决定不出租共有车位,这一行为可能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找法网提醒,面对物业擅自出租车位的情况,业主可以采取以下投诉方式:
1.向物价局投诉:物价局有权监管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业主可以就物业公司擅自出租车位并收费的情况,向物价局进行投诉,要求物价局进行调查和处理。
2.向房管局投诉:房管局作为物业公司的行业管理部门,对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有处理义务。业主可以就物业公司的擅自出租车位行为,向房管局进行投诉,要求房管局进行查处。
3.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也可以接受业主的投诉,对物业公司的擅自出租车位行为进行调解或提出处理建议。
《民法典》对小区停车位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小区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意味着,在小区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优先考虑业主的停车需求。
2.车位、车库归属约定: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这意味着,车位、车库的归属权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确定。
3.共有道路车位归属: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一规定明确了共有道路车位的归属权归业主共有。
4.地下人防车位归属:
(1)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是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
(2)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3)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这一规定明确了地下人防车位的特殊性质和归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