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时,公司应当按照其实际工作的天数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和数额来结算工资。
1.工资结算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用人单位需在与员工解约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员工的工资,这是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的。
该规定明确指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且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2.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3.若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找法网提醒,离职当月工资的计算方式为:离职当月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实际出勤天数(+补助-社保-公积金)。
1.这意味着,在员工依法办理离职并交接手续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并结清劳动者的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且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对于员工旷工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按照旷工日数计算工资,即日工资数乘以天数进行扣除。
1.若员工无故旷工,并对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
2.如旷工天数符合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有明确规定,其中列出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干情形,包括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
3.员工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避免旷工等行为的发生,以免面临工资扣除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多了解学习法律知识,以便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并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