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过了时效,法院在特定条件下会受理。当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仲裁时效,即意味着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然而,这并不直接决定法院是否受理该案件。
1.就劳动争议案件而言,只要当事人申请了仲裁,并在仲裁裁决书送达后15天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而不应通知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2.如果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而法院却以其未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受理,并对实体进行了裁决,那么《劳动法》第82条对仲裁时效为60天的规定就会失去意义。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也将形同虚设。
找法网提醒,劳动仲裁时效与胜诉权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
1.劳动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将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
2.胜诉权则是指当事人在仲裁或诉讼中,其主张得到仲裁庭或法院支持的权利。
(1)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仲裁委将裁定不予受理,此时当事人就丧失了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并可能获得胜诉的权利。
(2)劳动仲裁时效的经过直接导致当事人胜诉权的丧失。
因此,当事人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应及时申请仲裁,以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1.根据《劳动法》第83条以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原则。
2.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
(2)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3.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将不予受理。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解决劳动争议的合法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