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期间,法院可以查封。这一规定是针对破产重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财产流失或不当处分行为而设定的。
1.在破产重整期间,企业的财产状况往往较为复杂,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法院有权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企业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
2.查封的目的是限制债务人对财产的处分权,防止财产被非法转移或隐匿,从而保障重整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找法网提醒,查封与扣押在强制执行中都是对债务人财产的限制性措施,但二者在标的物的位置是否移动以及具体执行方式上存在差异。
1.查封通常是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财产加贴封条,原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移动或者处分。
2.而扣押则是对体积较小,或者虽然体积较大但易于移动的财产予以扣留,运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场所予以保管,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
3.在扣押效力的相对性方面,存在个别相对效力说和程序相对效力说两种观点。
(1)个别相对效力说认为扣押的效力仅对扣押债权人无效,而对其他债权人是完全有效的;
(2)而程序相对效力说则认为扣押行为对其他参加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全体发生法律效力,即债务人所为的处分行为在扣押效力存续期间对全体执行债权人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具体采用哪种学说往往取决于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在破产重整中,查封的法律规定主要来源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这些规定明确了在破产重整期间,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的条件、程序和效力。
1.《企业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由管理人接管,管理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
2.为了保障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3.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了查封的具体执行方式和程序,如查封应当制作查封清单、查封笔录等,并应当在查封物上张贴查封公告,以公示查封的事实和效力。
4.对于查封的财产,法院应当指定专人进行保管,防止财产被非法转移或毁损。在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查封的财产。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查封措施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