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怎么做账
更新时间:2025-03-05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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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账的方法是已购买保险,单位垫付医药费时应记“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赔付时全额则冲抵,非全额则记“银行存款”及“管理费用或应付福利费”。
一、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怎么做账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账的方式具体如下:
1.如果单位为职工上了保险,那么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向职工垫付医药费时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
2.当保险公司或社保赔付公司垫付的药费时(如果全额赔付),则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3.若赔付并非全额,则需借记“银行存款”及“管理费用或应付福利费(公司负担部分)”,贷记“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4.内资企业公司负担的药费应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而外资企业则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二、
工伤赔偿账务科目处理方式
若单位未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当需要全额报销工人的药费时,其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或应付福利费)”,贷记“银行存款”。
内资企业应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外资企业则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这种处理方式确保了工伤赔偿费用在财务上的准确记录,有助于企业完善财务管理工作。

三、
工伤赔偿流程与账务关联
工伤赔偿流程与账务处理紧密相连。
1.单位需要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这一步骤是后续工伤认定、鉴定及赔偿的基础。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一旦工伤被认定,职工将接受工伤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
3.在工伤鉴定完成后,单位与职工或工伤保险机构将依据鉴定结果协商赔偿数额,如果单位已购买工伤保险,赔偿将由工伤保险机构直接支付;若未购买,则需单位与职工协商解决。
4.若协商不成,职工可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
找法网提醒你,在整个工伤赔偿流程中,账务处理始终贯穿其中。从垫付医药费到收到保险赔付,再到最终支付赔偿费用,每一步都需要在财务上进行准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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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不同等级的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不同。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对于7到10级伤残的员工,如果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则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条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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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补助金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三种。三种工伤补助金的标准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职工伤残等级确定;
2、一至四级工伤不享受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若定残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
九级伤残不会有就业补助金,只会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