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是否需要全体一致同意,答案是肯定的,但仅限于自愿解散的情况。合伙企业的退伙制度分为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两种类型。
1.协议退伙的情境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协议中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以及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而对于通知退伙,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且退伙行为不会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那么合伙人可以在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的前提下退伙,这三项条件缺一不可。
找法网提醒,若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仍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
1.清算人在清算期间需要执行一系列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处理未了结事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以及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
2.清算人需在确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进行公告。债权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清算结束后,清算人需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并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解散时,清偿债务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1.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后,剩余部分用于清偿债务。
2.这一过程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清偿债务过程中,清算人需对所有债权进行登记,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偿。
3.清偿完毕后,剩余的合伙企业财产将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