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逮捕以后,若希望申请取保候审,应向办案单位提出申请。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符合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
(1)这些情形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在申请取保候审时,应明确自己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并准备好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交给办案单位。
找法网提醒,对于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1.决定机关在确定保证金数额时,应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
2.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也应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3.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4.保证金应以人民币交纳,并在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及时送达相关文书和凭证给被取保候审人和执行机关。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一系列规定。
1.应保证公安机关随传随到,不得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
2.应遵守取保候审决定书中所列明的各项限制条件,如不得离开指定的居住地或通讯工具保持畅通等。
3.被取保候审人还应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工作,如实提供证言、证据等。若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可能会面临撤销取保候审、重新逮捕等后果。
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确保自己能够顺利完成刑事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