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需要半数股东通过,借款人不算,是基于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比例来决定。
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普通决议的通过仅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即可。
2.在股东会上,对于一般事项的表决,只要超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该决议即可获得通过。
3.特殊决议,如涉及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则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才可通过。
因此,在股东会决议中,借款人的身份或意见并不直接影响决议的通过与否。
普通决议和特殊决议是股东会决议的两种类型,它们在表决要求和事项性质上有所不同。
1.普通决议是指对于股东会的一般表决事项,如日常经营决策、利润分配等,仅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即可通过的决议。这类决议通常涉及公司的常规运营和管理。
2.特殊决议则是指对于股东会的特殊表决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这些事项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因此,特殊决议的通过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才可以通过,以确保决议的慎重性和合法性。
找法网提醒你,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两个重要机构,它们在组成、职责和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
1.组成不同:
(1)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董事会则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2.职责不同:
(1)股东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和批准公司的重大决策,如选举董事会成员、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
(2)董事会则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公司的具体经营计划和方案,并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
3.性质不同:
(1)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决策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
(2)董事会则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将股东会的决策转化为具体的经营行动。
综上所述,股东会和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