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书甲方没盖章,定金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要求退还的。
1.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开发商常常会在与购房者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要求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
2.这种做法虽已成为习惯,但如果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且认购书上甲方(即开发商)未盖章,那么定金是可以要求退还的。
3.这是因为,根据民法平等自愿的原则,虽然法律认可并保护双方约定定金的行为,但定金合同的成立需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而甲方未盖章则可能意味着其并未明确表示接受该定金约定。
找法网提醒,关于购房定金退还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1.根据该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且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2.若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1)具体到购房认购协议书上,如果甲方(开发商)未盖章,但购房者已支付定金,此时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未能订立,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定金。
(2)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也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对于未盖章认购书的定金处理,应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如果认购书上明确约定了定金条款,但甲方(开发商)未盖章,那么该定金条款可能因缺乏甲方明确表示接受而无效。在此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定金。
2.如果双方虽未签订正式认购书,但已就定金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实际交付了定金,那么即使认购书上未盖章,也可能构成事实上的定金合同关系。
3.这种关系可能因缺乏书面证据而在后续纠纷处理中面临一定困难。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建议购房者在支付定金前务必确保认购书上甲方已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