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合同可能有效,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1.当本人在事后知情并明确表示同意、追认或默认时,该合同才被视为有效,如果本人明确表示不追认或不同意,则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2.如果合同是由有授权的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订的,那么该合同是有效的,但如果是未经授权的他人签订的,且事后合同当事人也不追认,则该合同无效。
3.如果合同是当事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有可能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这种情况下,该合同被视为可撤销合同。
4.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该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但需要强调的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对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其效力的认定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知情后的态度以及法律规定。
1.如果合同是由有代理权的人签订的,或者虽然是无权代理但事后得到了当事人的追认,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2.但如果合同是由无权代理的人签订的,且事后没有得到当事人的追认,那么该合同就是无效的。
3.如果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那么该合同就是可撤销的,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该合同仍然有效。
因此,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合同,其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找法网提醒你,在合同纠纷中,关于合同生效的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主张合同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已经生效,那么他就需要承担证明合同已经生效的事实的责任。
例如,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主张合同已经生效的当事人就需要证明合同所附的条件已经成就。
2.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当合同的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时,如果另一方否认双方合同关系的成立或存在,那么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就需要承担证明合同订立的事实的责任。
(2)在合同纠纷中,合同关系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合同关系都不存在,那么就更谈不上合同的生效问题了。
因此,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合同订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