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1.复议申请:申请人需要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提交申请,口头申请时,复议机关会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2.复议受理: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在5天内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复议期间的具体操作:在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会停止执行。复议机关会在受理之日起7天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需在10天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
4.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60天内作出决定,复杂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天。决定书需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一旦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找法网提醒,复议申请的受理流程主要包括受理和受理的期限、对行政复议机关无理拒绝受理的处理以及行政复议申请的移转三个方面。
1.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1)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于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若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3.在行政复议申请的移转方面,申请人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法定期限不作答复,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某些特定情况,如国务院的裁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确认自然资源或使用权作出的复议决定等,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
3.对于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已经依法取得的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