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起诉时,受害人需要准备一系列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1.受害人需要证明自己的损害与对方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要提供被告在何时何地为何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并导致了受害人何种后果的证明材料。
2.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等也是必不可少的证据,它们能够证明受害人的伤势情况和治疗过程。
3.为了索赔相关费用,受害人还需要提供赔偿费用证明,如收入损失证明、交通费发票等。
找法网提醒,在人身伤害案件中,除了上述提到的证据外,受害人还需要准备一些其他的证明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具体来说:
1.若要求赔偿护理费、营养费,受害人应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和需要补进营养的证明。这些证明能够证明受害人因伤害需要额外的护理和营养支持,从而为其索赔提供依据。
2.赔偿误工费的,受害人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则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来计算误工费。
3.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的,受害人应提供相关的票据作为证明。例如,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以及住宿费发票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材料。例如,合同书、发票、信件等。
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材料。例如,损坏的物品、现场遗留物等。
3.视听资料:指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例如,监控录像、录音证据等。
4.证人证言:指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并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
6.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科学分析和结论性意见。
7.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后制成的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