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店欠的债务,首先应由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这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所明确规定的原则。具体而言:
1.合伙企业先行赔偿。当合伙企业产生债务时,应首先使用合伙企业现有的财产进行赔偿。这些债务通常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借贷产生的,因此合伙企业有责任以自己的财产进行偿还。
2.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时各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这意味着,合伙人需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来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
(2)这种责任的设定,主要是因为法律对合伙人的出资标的种类和数额没有严格限制。
3.连带责任的具体体现:
(1)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有清偿责任。当债权人要求全部或部分合伙人清偿时,被要求的合伙人即有义务进行清偿。
(2)某一合伙人的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同样具有清偿效力。
(3)若某合伙人清偿的债务超过其应担份额,则有权向其他应担合伙人追偿。
4.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找法网提醒,退伙后,退伙人仍需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合伙企业法》第54条所明确规定的。
1.债务与退伙人意志和利益相关。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债务,体现了退伙人的意志和利益。退伙人在退伙前已对该债务设定了义务,因此承担责任符合其意志。
2.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合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享有权益的同时,也必然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合伙关系中的体现。
3.债务范围限定。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连带责任仅限于退伙前产生的债务。对于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退伙人不再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中的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均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负有清偿责任。这种责任的具体含义和构成要件如下:
1.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债务负责。无论债权人要求哪个合伙人清偿债务,该合伙人均有义务进行清偿。
2.清偿行为的效力。某一合伙人的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同样具有清偿效力。这意味着,一旦某一合伙人清偿了债务,该债务即被视为已经得到全部清偿。
3.追偿权。若某合伙人清偿的债务超过其应担份额,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超出部分。这是为了保障合伙人之间的公平性和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