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清偿顺序:先企业后个人。
(二)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2.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的份额大小、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等理由拒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合伙财产清偿债务,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则债权人可要求三人中的一人、二人或全部承担其余欠款。赔偿完欠款后,三人方可内部就债务承担进行分配,若未约定具体分担比例,则按照平均分配原则分担。若有约定的,按其内部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责任。
合伙的债务, 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 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一)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是补充性责任
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决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共同债务,然后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的共有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则不发生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即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对合伙人的出资标的的种类以及出资数额的大小没有限制所决定的。
(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其责任规则为:
1.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清偿责任,合伙债权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的合伙人清偿,被要求者即有义务予以清偿;
2.其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力;
3.若其清偿的债务超过应担份额,则其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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