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同居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处理的好方式需依据债务的性质及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然后按照以下措施解决:
1.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若没有明确的约定,则需判断债务是否能分割为个人债务,若不能分割,则应承担连带债务。
2.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应视为共同的债权、债务,能够确定份额的,则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3.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而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则属于义务人个人债务。
4.《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时,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即为连带债务,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离婚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财产偿还,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
1.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所负债务等。这些债务的产生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因此应由个人承担。
2.如果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虽然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
3.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否则该约定对债权人无效。
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内共同债务的分割方式应遵循“共同债务共同承担”的原则。
1.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则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
2.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等。
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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