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中断后,其计算方式遵循的是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原则。
1.这一原则体现了仲裁时效制度对于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行为的鼓励与认可。
2.当仲裁时效因特定事由而中断时,原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将归于无效,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重新起算。
3.这样的制度设计旨在确保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防止因长期怠于行使权利而导致权利状态的长期不稳定。
找法网提醒,仲裁时效中断的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人的请求。
(1)当权利人在仲裁程序外向义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时,即构成仲裁时效的中断。这种请求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只要能够达到请求的效果即可。
(2)权利人向主债务的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提出请求的,亦能产生中断仲裁时效的效果。
2.义务人的同意。
(1)如果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这同样构成仲裁时效的中断。义务人的同意,无论是以口头、书面、明示还是默示的方式作出,均不影响其效力。
(2)同意的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保证人等第三人的同意对主债务人不产生中断时效的效果。
3.提起诉讼或仲裁。
(1)当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时,仲裁时效亦会中断。
(2)诉讼或仲裁的提起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强烈表示,因此从提起诉讼或仲裁之日起,仲裁时效即告中断。
仲裁时效中断后,其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即之前的时效期间不再计入仲裁时效的总长度。
2.从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重新起算。这样的法律效果既体现了对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行为的鼓励与保护,也避免了因长期怠于行使权利而导致的权利状态不稳定。
同时,仲裁时效中断制度也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了仲裁程序的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