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涉及破产债权确认的诉讼,其诉讼费收费标准并非一概而论,具体如下:
1.对于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由于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每件案件仅需交纳10元的诉讼费用,这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
2.而对于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特别是当补充申报人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而提起诉讼时,则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通常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
这类案件因可能涉及的债权金额较大,诉讼费用也可能相对较高,具体数额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法院判定确定。
1.《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债权申报的期限,即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找法网提醒,这一期限的设定旨在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使管理人能够及时审查并确认债权。
2.若债权人在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虽仍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1)对于补充申报前已进行的分配,债权人不得要求补充分配;
(2)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的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如取证费、差旅费等,将由补充申报人自行承担。
3.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的债权,还可能面临管理人不予认定或认定后无法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