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管理人在收到债权人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破产法》对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未作出规定,导致人民法院在受理债务人、债权人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时有时难以适从。同时,也给债务人、债权人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留下任意性、无限制性空间。
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往往会要求管理人在编制的债权表中特别注明或提示如债务人、债权人对编制的债权表有异议的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后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有异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管理人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债权表编制的债权予以裁定确认。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劳动债权;
(2)破产人欠缴的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提出期限的相关知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未作出规定,一般都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后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