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票领域,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简称普票)存在显著区别。
1.从抵扣功能上看,专票具有抵扣进项税的功能,而普票则不具备此功能;而普票则无法享受这一税收优惠。
2.在开具发票时,两者的要求也不同。专票的开具需要购货方提供详细的资料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核查和追踪;而普票的开具则相对简便,无需提供过多购货方信息。
3.从使用期限来看,专票的使用并无时间限制,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随时开具;而普票则通常设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如原文所述为2个月,超出期限后可能无法正常使用或需进行特殊处理。
找法网提醒,虽然普票本身不具备抵扣进项税的功能,但在特定情况下,部分普票仍然可以实现进项税的抵扣。具体而言,以下两种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1.农产品收购发票:当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即为农产品收购发票。这种发票允许按照农产品买价的9%计算抵扣进项税。
2.农产品销售发票:对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并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其进项税抵扣方式同样为计算抵扣,而非认证或勾选抵扣。具体抵扣金额通常按照买价的9%来计算。
关于专票和普票的法律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2.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这一条款从法律层面确保了专票和普票的印制、管理和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