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两户宅基地确权如何发证明书
更新时间:2024-11-05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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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宅两户宅基地确权时,需由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调查后,对符合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并颁发确权证明书,作为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但需注意,一宅两户可能导致一处宅基地被收回。
一、
一宅两户宅基地确权如何发证明书
对于一宅两户的情况,在宅基地确权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按照国家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原则上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因此,若存在一宅两户的情况,其中一处宅基地可能会面临被收回的风险。在确权过程中,为了发放确权证明书,通常需遵循以下步骤:
1.由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等;
2.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与调查,确认宅基地的合法性及权属情况;
3.对于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将进行公告并颁发确权证明书。
此证明书是对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该宗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二、
一宅两户宅基地如何发证
找法网提醒,针对一宅两户宅基地发证问题,实际上发证的前提是宅基地的确权工作已经完成。
在确权过程中,若确定了一户两宅的合法性(例如,其中一处为继承所得且未超标),则可按照正常的发证流程进行。发证流程大致包括: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权属来源证明等;
2.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权属调查,确认宅基地范围、界线等;
3.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进行公告;
4.公告期满无异议的,进行审批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格;
5.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三、
一宅两户确权证明发证流程
一宅两户确权证明发证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申报与材料提交:土地使用权人需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及相关权属来源证明,如经济社、村委会及镇政府的证明文件。
2.权属调查:土地管理部门将组织人员对宅基地进行实地调查,确认其范围、界线、权属性质等,并绘制宗地草图。在此过程中,需确保相邻各方共同指界并签字确认。
3.审核与公告:经过权属调查后,土地管理部门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详细列明土地使用者的信息、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等。
4.审批与登记:公告期满且无异议的,土地管理部门将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并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加盖土地登记专用章。
5.颁发土地证:完成登记注册后,土地管理部门将向土地使用权人颁发土地证书,正式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一宅两户宅基地的确权证明发证流程是一个严谨且规范的过程,旨在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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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两户宅基地确权如何发证,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一宅两户宅基地确权发证的办法为:如果农民的一户多宅是基于转让、赠予的,即使是一户多宅也是要允许土地确权的。这是农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农民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擅自随意建造房屋,而形成一户多宅,对于非法占有的,要全部没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宅两户宅基地确权怎样发证
办理宅基地确权证应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签字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根据上报资料现场勘测,审查合格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接件后,进行资料审核并到现场进行勘测;合格后报县政府进行审批;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给予发证。
法律依据:
《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一户两宅基地确权该怎么发证
办理宅基地确权证应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签字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根据上报资料现场勘测,审查合格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接件后,进行资料审核并到现场进行勘测;合格后报县政府进行审批;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给予发证。
法律依据:
《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