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一般依照什么程序组织听证
更新时间:2024-11-1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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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组织听证需要依照的程序包括在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会应公开举行,由无利害关系人员主持,并允许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出席并进行申辩和质证,最后需制作并确认听证笔录。
一、
听证一般依照什么程序组织听证
在探讨听证的组织程序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行政机关在决定进行听证时,应遵循一系列既定的法律程序,具体而言,这些程序包括:
1.当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时,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其相关权利后的3日内明确提出;
2.行政机关有责任在听证会举行的7日前,通过正式渠道通知当事人具体的听证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其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3.除非听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否则听证会应公开举行,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听证会应由行政机关内部指定的、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非调查人员主持,以确保听证过程的公正性;
5.当事人有权选择亲自参加听证或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在听证过程中就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及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
6.听证过程应详细记录并制作成笔录,该笔录需经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二、
听证程序的步骤和要求
找法网提醒,听证程序的步骤和要求是确保听证活动有序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1.根据前述内容,我们可以将听证程序的步骤概括为:申请与受理、通知与准备、公开举行、主持与参与、申辩与质证、记录与确认。
2.每一步骤都有其特定的要求,如:
(1)申请听证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2)通知需提前足够时间以确保当事人准备;
(3)听证会除特定情况外应公开举行;
(4)主持人需保持中立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5)当事人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并进行质证;
(6)以及听证笔录需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等。

三、
听证中的当事人权利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享有一系列重要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基础。
1.当事人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听证,并在听证会前获得充分的通知和准备时间;
2.有权了解听证会的主持人和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在认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时申请回避;
3.有权选择亲自参加听证或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4.在听证会上,有权就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及行政处罚建议进行充分的申辩和质证;
5.还有权要求听证会制作详细的笔录,并在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的权利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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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是怎样的
当事人所申请的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及程序如下:
1.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听证通常依照什么程序组织
法律分析: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 行政机关应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四)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若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五) 当事人可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应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 听证应制作笔录,并应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有异议,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听证一般依照什么程序组织
听证应该依照下列程序来组织:先由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其享有听证的权利;然后由当事人申请听证;再由行政机关举办听证会,通知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参加;最后制成听证笔录,并由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罚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