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4-05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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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听证的法定程序是有关行政机关部门事先采用公告或者通知的方式宣告听证会的举行时间地点,会前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宣布听证会的会议纪律,现场人员确认无误后进行陈述和申辩环节。
一、

听证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听证的法定程序如下: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找法网提醒您,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二、

听证适用事项的范围

  听证适用事项的范围分为两块:

  1.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主动听证的事项,一般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目的是为了便于行政机关掌握有关信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

三、

听证注意什么

  听证应当注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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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的程序有哪些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如下:先由行政机关通知申请人等相关人员听证事项,然后依法举行听证,由申请人等相关人员陈述申辩,举证,行政许可机关进行审查,再制作听证笔录,最后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听证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听证应该依照下列程序来组织:先由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其享有听证的权利;然后由当事人申请听证;再由行政机关举办听证会,通知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参加;最后制成听证笔录,并由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罚决定。<br/> 法律依据:<br/>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br/>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br/>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br/>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br/>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br/>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br/> 第六十五条<br/>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听证需要多长时间,已经提出听证申请
劳动仲裁的基本原则: 第一、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 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当事人可以以协议方式自主决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当事人对审理案件的仲裁员有权自愿选择;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事项。 第二、实行仲裁的独立性原则。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从机构的独立性保证仲裁的公正性;仲裁员办案的独立性,仲裁庭对案件的裁决是独立作出的,无须获得任何机关的批准,仲裁庭作出的生效裁决,任何机关不得非法撤销。 第三、实行一栽终局的原则。 所谓一裁终局,也就是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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