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仍持有异议时,他们有权继续就同一事由提起行政诉讼。
1.如果行政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作出了变更,那么申请人可以以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如果复议决定维持了原行政行为,那么复议机关与行政机关将成为共同被告。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时,可以先选择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也有权直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找法网提醒,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处罚决定书存在疑问或异议时,他们有权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1.如果选择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明确指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通常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若超过六十日,则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在准备行政处罚复议申请时,申请人需要确保复议申请书中包含以下必要信息: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等。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注明其名称、住所、邮政编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信息。
2.需要明确被申请人的名称。
3.申请人应明确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并阐述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书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详细列出了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时应载明的事项,为申请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