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还能重新竞标吗
更新时间:2024-10-18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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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废标后是需要重新竞标的。一旦工程废标,相关机构可在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以确保过程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并为潜在投标者提供再次竞争的机会。
一、
废标还能重新竞标吗
在面对工程废标的情况时,确实存在重新竞标的可能性。
1.一旦工程废标,相关机构或单位可以在分析废标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进行招标。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同时也为潜在的投标者提供了再次参与竞争的机会。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也规定了类似的情况,即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二、
废标后重新竞标的法律规定
1.废标后重新竞标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招标投标法规。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如投标人数不足或存在违规行为等,招标人可以依法废标并重新进行招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三、
废标后如何重新进行竞标
找法网提醒您,在废标后重新进行竞标时,招标人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规定。
1.招标人应分析废标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这可能包括修改招标文件、调整招标条件或增加宣传力度等。
2.招标人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关键信息,并邀请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者参与竞标。
3.在重新竞标过程中,招标人应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避免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
4.招标人应根据投标者的报价、质量、信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选择最符合要求的投标者作为中标人,并与其签订合同。
在整个过程中,招标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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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重新发的招标文件内容可以更改吗?
合同不可以更改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招标人与中标人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变更。法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家公司竞标,其中一家公司价格超预算。会不会废标
法律分析:竞争性谈判三家有一家废标,与剩下两家继续谈判,竞争性谈判的范围如下:
1.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 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 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 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我公司参与竞标被无故废标如何维权,申诉
法律分析:招投标废标属于行政诉讼。如果招标单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作出废标决定后,当事人对废标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