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9-29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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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并非普遍规则,在《民法典》中有规定。在特定案件中,如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侵权案件,败诉方可能需要承担对方律师费,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条款。
一、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并非所有案件的律师费都会由败诉方承担。然而,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法律确实规定了败诉方需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这主要见于一些特定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中。
1.如《民法典》第117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
对于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人身伤害等侵权类案件,赔偿义务人除了需要赔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外,还需要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等其他合理费用”。
2.《民法典》第691条和《著作权法》第49条等条款,也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实现担保债权的一类合同案件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知识产权类案件中,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
哪些案件律师费由败诉方出
找法网提醒,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类案件中,律师费可能由败诉方承担:
1.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人身伤害等侵权类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如果受害人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并获胜,则有权要求对方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实现担保债权的一类合同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如果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成功撤销了对方的权利或实现了担保债权,则有权要求对方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
3.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类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如果权利人通过诉讼途径成功维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并获得了赔偿,则有权要求对方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
三、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形
在特定案件中,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侵权类案件:如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人身伤害等,如果受害人因对方侵权行为受到损失并通过诉讼途径维权成功,则有权要求对方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
2.合同类案件: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实现担保债权的案件中,如果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成功撤销了对方的权利或实现了担保债权,则有权要求对方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
3.知识产权类案件:如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等案件,如果权利人通过诉讼途径成功维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并获得了赔偿,则有权要求对方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情形并不是绝对的,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裁量权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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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后律师费由谁出,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胜诉后律师费应当由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承担,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也可由败诉方承担,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承担律师费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行有效》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律师费是由败诉方承担吗,有哪些规定
诉讼费一般是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则是由委托方承担的,但是法律是有特别规定的,比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就是由债务人承担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律师费是由败诉方承担吗?,有哪些规定
诉讼费一般是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则是由委托方承担的,但是法律是有特别规定的,比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就是由债务人承担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