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报警人拨打110后,如果警方要求前往配合调查而拒绝前往做笔录,警方将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1.警方可能会使用《传唤通知书》或《拘传证》来传唤当事人,以确保案件的调查得以顺利进行。这两种方式的区别在于:
(1)使用《传唤通知书》传唤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而使用《拘传证》拘传的时间最长同样为12小时。
(2)若使用《传唤证》传唤,则最长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
2.警方还可能根据办案需要,实施拘传或拘留等强制措施。
3.在接到警方的传唤或拘传要求时,公民有义务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这是确保案件得以公正、有效处理的重要环节。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可能会面临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找法网提醒,当报警人拒绝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并做笔录时,警方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和拘留。
1.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2.拘留则是指扣留或拘禁,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查的人依法暂时扣押。这两种强制措施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执行。
拘传和拘留虽然都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但二者在适用条件、执行方式、期限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适用条件不同。拘传适用于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情况;而拘留则适用于具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形。
2.执行方式不同。拘传由执行员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并向其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传其到庭;而拘留则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3.期限不同。拘传以被执行人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审查或者询问为期间;而拘留的期限为1—15天。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强制措施以确保案件的调查得以顺利进行。同时,公民也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