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更新时间:2024-11-13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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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对公安机关逮捕程序作出了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后三日内需提请检察院审查是否逮捕,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四日;对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
一、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对公安机关在处理被拘留人员时的逮捕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1.该条款指出,公安机关在认为需要对被拘留的人进行逮捕时,必须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2.特殊情况下,这一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这一规定确保了逮捕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复杂性和侦查工作的需要。
二、
关于逮捕的规定
找法网提醒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不仅规定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时间要求,还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准程序。
1.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在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3.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这些规定确保了逮捕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同时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
批捕和决捕的办理程序
批准逮捕的程序:
1受理: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后,应首先检查案卷材料和证据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指定专人进行案卷材料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
3.作出决定:
(1)检察人员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
(2)重大案件需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后制作相关决定书,送公安等侦查机关执行。
(3)对于公安等侦查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决定逮捕的程序:决定逮捕的程序与批准逮捕的程序基本相同,由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在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作出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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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基本原则有:
1.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4. 审判公开。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强调:
1.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职能包括: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职能;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能;法院的审判职能。
2. 刑事诉讼法的功能包括: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4.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时,均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诉法第七十条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申诉的规定
申诉主体为案件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象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受理机关为同级或上一级检察院。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1.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