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4-09-24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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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主要是使用特定区域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规定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主要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1.这里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等。个人则涵盖了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新征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购置的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同样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范畴。
3.这一规定依据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了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作为纳税人。
二、
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内容
1.土地使用税的缴纳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税额则根据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税额最低为每平方米年0.6元,最高为30元。
2.这一规定也源自《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其中,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以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税额分别设定在不同的范围内。
3.土地使用税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
租赁土地是否要交土地使用税
找法网提醒,对于租赁的土地,是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
2.如果土地出租人属于应税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那么应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出租人是免税单位,那么应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3.这是因为土地租赁权是土地承租人从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处获得的土地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因此实际使用土地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4.如果出租人未缴纳土地使用税,税务机关有权向实际使用人(承租人)征收。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土地使用税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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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中纳税人的界定有哪些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的确定: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则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最低大城市0.6元,最高30元,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二条法律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怎样规定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是: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是每平方米年税额最低
0.6元、最高30元。法律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
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元至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