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9-19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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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包括土地使用者停止使用、城市建设发展需收回、司法部门没收、土地使用者放弃、连续两年未使用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等。
一、
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有哪些
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当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时,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将被收回。
2.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收回土地的,也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之一。
3.如果司法部门因没收所有财产而收回土地,或者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或者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甚至属于核准报废的土地,都将导致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二、
划拨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该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这一规定明确了划拨土地收回的条件和程序,为划拨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
土地使用权到期该如何处理
找法网提醒,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1.如果土地使用者希望继续使用土地,可以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向相关部门申请续期,并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登记。
2.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土地使用权将由国家无偿收回。这意味着,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及时申请续期,否则将面临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风险。
3.对于住宅土地使用权,我国法律规定了自动续期的制度。这意味着,住宅土地使用权在到期后会自动续期,无需土地使用者额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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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划拨后还能收回吗
可以收回。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时缴纳了补偿安置等费用之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所限制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无偿取得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为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
(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吗?
以下时候划拨土地使用权会收回:
1、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
2、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收回土地的;
3、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
4、自动放弃土地的;
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
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7、属于核准报废的土地的。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该怎么补偿
收回划拨土地的补偿内容有: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