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07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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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内容是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的,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期的妇女等情形。
一、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内容是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找法网提醒,取保候审是指在司法机关对被关押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担保后准予释放的一种措施。
1.其适用条件和程序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提到的条件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3.在决定取保候审时,应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确保其不会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三、
取保候审保证人资格及要求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资格及要求同样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以确保其能公正、客观地履行保证义务;
2.保证人必须具备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这包括经济能力和其他相关能力;
3.保证人必须享有政治权利,且其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保证人还必须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以确保其具备稳定的居住环境和经济来源。
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取保候审保证人资格及要求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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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内容有:
1.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若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则应附卷。
2. 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其对以下事项的意见,同样需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的内容是什么
1.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2.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3.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文书是指司法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刑事诉讼时使用的文书,包括司法机关的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文件。如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制作的侦查方面的文书;检察院制作的审查起诉文书;法院制作的审判文书。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所要使用文书的总称。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