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更新时间:2024-09-17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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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地使用权出让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条件,政府为主体负责出让事宜,出让方式有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四种,每种方式适用于不同情况,确保土地资源合理配置。
一、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赋予土地使用者,并由后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2.这意味着,任何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活动,都必须在这三个规划的框架内进行,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城市的有序发展。
二、
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
1.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过程中,政府作为出让主体,具有决定性的地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充当出让人。
2.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主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等的具体落实,同时也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押等交易活动的审核与权属管理。
这一规定确保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三、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我国现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包括四种: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出让。
1.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这种方式公开透明,竞争性强,通常适用于投资环境好、盈利大、竞争性强的商业、金融业、旅游业和娱乐业用地。
2.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大型或关键性的发展计划与投资项目。
3.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协议出让,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有意受让人直接向国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偿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国有土地的代表与有意受让人进行谈判和切磋,协商出让土地使用的有关事宜的一种出让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工业项目、市政公益事业项目、非盈利项目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扶持、优惠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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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1、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有:
(1)全部缴纳了土地有偿使用费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规定比例;属于成片开发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个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途径有:出让、划拨、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包括:全部缴纳了土地有偿使用费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规定比例;属于成片开发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