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是什么罪
更新时间:2024-09-22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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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操纵证券市场罪指违反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破坏市场公平、公正和秩序。构成要件包括侵犯证券管理制度、违反规定手段、一般主体和故意行为。
一、
操纵证券市场是什么罪
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指行为人违反证券市场规定,通过一系列不正当手段,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从而破坏市场公平、公正和秩序,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该罪行的构成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
1.从客体要件上看,操纵证券市场罪侵犯的是国家证券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有序的运行对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无疑是对这一制度的严重破坏。
2.在客观要件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市场规定,通过联合买卖、连续交易、虚假申报、散布谣言等手段,故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3.从主体要件来看,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在实践中,由于机构投资者在资金、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他们更容易实施操纵市场行为。
因此,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上市公司等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成为重点监管对象。
4.在主观要件方面,操纵证券市场罪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市场公平、公正和秩序,损害其他投资者权益,但仍然故意为之。这种主观故意性是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必要条件。
二、
哪些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实践中,容易引发操纵证券市场罪风险的主要有以下几类人:
1.机构投资者:如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上市公司、大的投资公司等。由于他们在资金、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更容易实施操纵市场行为。因此,这些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成为重点监管对象。
2.颇具实力的个人投资者:虽然散户投资者在数量上占据优势,但由于他们在资金、持股、持仓、信息等方面相对处于劣势,缺乏操纵市场的物质条件。
然而,在我国股票市场中存在一些中小股盘,较容易被一些颇具实力的个人投资者所操纵。
3.上市公司内部人员:他们可能利用自身对公司的了解,通过发布虚假信息、内幕交易等手段来操纵股价。

三、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法律规定为打击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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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 客体要件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客观要件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
3.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4. 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制裁。具体情形包括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买卖,与他人串通以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交易,以及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等。这些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格处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标准是什么?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案标准: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三十九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
(一)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