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过世后,其家属可以领取到相应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作为经济上的补偿,离休干部去逝后可以领取到6个月工资的丧葬费,以及20个月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
1.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并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离休干部生前的身份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2.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则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也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这些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确保了离休干部家属在失去亲人后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支持。
关于死亡销户期限的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应在公民死亡后一个月内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2.如果公民因失踪而宣告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标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3.如果申报义务人拒绝或拖延注销死亡公民户口且已超过规定期限的,经户口所在村委、居委确认并出具死亡证明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可强制予以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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