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可以,公证的房屋赠与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收回。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通常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因此,对于公证过的房屋赠与合同,其是否可以收回,主要取决于赠与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是否满足法定的撤销条件。
2.在赠与合同中,如果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3.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意味着,如果受赠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形,且赠与人及时行使撤销权,那么公证过的房屋赠与合同是可以被收回的。
4.即使赠与合同被公证,但如果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或解除赠与合同。
因此,在实际情况中,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赠与合同的收回问题。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赠与合同已经公证,也仍然无法收回。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1.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那么赠与人就不得撤销赠与。这是因为这类赠与合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义务,一旦撤销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如果赠与合同经过公证,那么赠与人也通常无法撤销赠与。公证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行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因此一般不得随意撤销。
3.如果赠与财产已经交付给受赠人,并且受赠人已经开始使用或处分该财产,那么赠与人通常也无法收回赠与合同。这是因为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给受赠人,赠与人无法再行使撤销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形并非绝对,具体是否可以收回赠与合同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赠与合同的收回并非无条件的,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1.赠与合同的收回必须基于合法、合理的理由。这包括但不限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
(2)如果赠与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欺诈、胁迫等情形,赠与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2.赠与合同的收回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
(1)一般来说,赠与人需要向受赠人发出明确的收回通知,并说明收回的理由和依据。
(2)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赠与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如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收回可能涉及到财产权益的变动和法律关系的调整,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谨慎处理。
建议当事人在收回赠与合同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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