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诺的规定有哪些条款
更新时间:2024-10-10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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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承诺需与要约内容一致,非实质性变更时承诺有效。合同成立需满足条件,承诺生效地即为合同成立地。本文详细解读了合同承诺的条款及与要约的关系,并探讨了合同成立的条件与地点。
一、
合同承诺的规定有哪些条款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承诺中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将构成新的要约。
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在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未明确禁止对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况下,该承诺依然有效。
3.合同承诺的生效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其成立的地点通常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若收件人无主营业地,则以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二、
要约与承诺的关系
要约与承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具有密切的关系。
1.要约是当事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只有当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时,合同才能得以成立。
2.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顺序也是非常重要的。通常情况下,要约先行,承诺在后。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进行考虑并作出承诺。
(1)在这个过程中,要约人需要确保要约内容明确、具体,以便受要约人能够作出准确的承诺。
(2)受要约人也需要在考虑清楚后作出明确的承诺,以表示同意订立合同。
3.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性也是影响合同成立的关键因素。
(1)如果要约被撤销或失效,那么即使受要约人作出了承诺,合同也无法成立。
(2)如果承诺被撤回或存在其他无效情形,那么合同也无法成立。

三、
合同成立的条件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主要包括: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合同内容合法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只有当这些条件同时满足时,合同才能得以成立。
2.关于合同成立的地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和第四百九十三条有明确规定。
(1)承诺生效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其成立的地点通常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3)若收件人无主营业地,则以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4)如果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也被视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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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有哪些,合同中的哪些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呢
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类型:
1. 免责条款显失公平;
2.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
3. 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 不合理加重对方义务或排除主要权利的条款;
5. 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6.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合同应具备什么样的条款,合同中什么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合同中以下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合同中的条款能否附加条款??
合同附加条款满足下列条件是有效的:确定附加条款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确定附加条款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附加条款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