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向什么部门主张
更新时间:2024-09-06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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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张权利。工商部门负责查处不正当竞争,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不正当竞争形式多样,包括商业欺诈、搭售商品等,破坏市场公平秩序。
一、
不正当竞争向什么部门主张
1.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张权利的主要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层面,工商总局下属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处理相关事务。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违背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采用虚假、欺诈或损人利己手段进行的竞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正当竞争者的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需要通过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管和打击。
二、
相关法律规定与机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1.该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2.国务院建立了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用于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3.在具体执法层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则依照其规定执行。
4.国家还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以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三、
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表现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采用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如通过给予账外回扣、奖金等方式诱导交易对手进行不正当交易。
2.弄虚作假,进行商业欺诈。这包括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从事虚假的有奖销售等非法营销活动。
3.搭售商品,即将紧俏商品与滞销商品搭配销售,以迫使购买者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4.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例如,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交易对手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限制购买者的购买选择。
5.编造和散布有损于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不实信息,以损害竞争者的形象和利益。
6.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如盗取、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7.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以排挤竞争对手并扰乱市场秩序。
8.串通投标,即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通过抬高或压低标价来排挤竞争对手。
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因此需要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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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竞争应该找哪个部门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家级别是工商总局下面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四、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不正当竞争哪个部门管?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侵害正当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任何在竞争过程中采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手段进行的竞争,均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政府应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策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并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则依照其规定执行。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所有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同时禁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支持或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业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四、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对于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如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依法发出支付令。
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不正当竞争要怎么来判断?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如下:
1. 主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主体仅三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判断一个主体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体时,应当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标准。
2. 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二个构成要件为经营者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有意识地开展竞赛和争夺消费者的行动。“不正当”则具有较大的主观判断性。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界定了相应的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 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指的是其他经营者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4.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间还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5. 主观过错
根据我国民法的一般原理,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过错为要件。因此,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主观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