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可以不给员工交社保。
1.社保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旨在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和福利。
2.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无论员工是否愿意参保,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这一义务。
因此,即使员工提出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用人单位也不得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员工交社保,员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维权:
1.员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1)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缴纳或无法协商解决,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2)如果所在企业打了欠条的,也可以申请支付令。
2.如果员工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1)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2)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人员无需参保社会保险:
1.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由于他们不属于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因此无需参保。
2.已经退休、退职或离休的人员,由于他们已经享受了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因此不再需要参加社会保险。
3.参加劳动实习的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学生,他们属于在校学习阶段,尚未正式就业,因此无需参保。
4.承包单位工程或运输业务等,劳动力不由承包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的,如农村搬运队、建筑队人员,由于他们与承包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因此无需参保。
5.招用的因原单位停产、放长假、下岗等原因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他们仍然属于原单位的职工,由原单位负责其社会保险的缴纳,因此无需在新单位参保。
因此,在处理这些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其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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