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证据的种类丰富多样,主要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这些证据形式可以进一步归纳为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的资料和电视监视资料三大类。
1.录音录像资料通过现代科技手段记录声音和图像,并用于重放以证明案件事实;
2.电脑储存资料则通过计算机中储存的数据和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
3.电视监视资料则是对特定人或物通过电视监视手段所获得的图象和声音,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与书证和物证在民事诉讼中各有其独特之处。视听资料与书证都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但区别在于表现形式。
1.书证以书面文字形式记载思想或行为内容,而视听资料则主要以音响、图像、数据等形式反映案件内容。
2.书证以静态方式证明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则以动态方式呈现,具有生动逼真的特点。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视频资料等视听证据的鉴定程序至关重要。
1.关于鉴定人的确定,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如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指定。
2.在鉴定部门的确定上,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鉴定部门,如医疗纠纷的鉴定;二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未规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指定。
3.在鉴定结论的审查和判断方面,审判人员需审查鉴定书的内容是否完整,包括委托人信息、鉴定材料、依据及技术手段、鉴定过程说明、明确结论等,并要求鉴定人在法庭上回答相关问题。
4.如有必要,可要求鉴定人进行补充说明或解释,并记入法庭笔录。在数个鉴定意见相互抵触或未能提出肯定意见时,人民法院可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审查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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