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撤案
更新时间:2024-06-10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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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事案件撤案需满足条件,如情节轻微、超过追诉时效等。请律师介入的时机也至关重要,不同阶段需要不同策略。法律作为社会基石,我们应遵守并学习,以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正。
一、
什么情况下可撤案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撤销案件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具体而言,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当案件的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性较小,以至于犯罪事实未能被视为罪行时,可以考虑撤案。这是因为,对于此类轻微且危害性不大的行为,法律通常不会予以严厉的惩罚,而是更注重教育和引导。
2.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那么案件也将被撤销。这是因为,追诉时效是法律对犯罪行为追诉时间的一种限制,超过时效期限的犯罪行为将不再受到法律的追究。
3.经过特赦令的宣告,免除其刑罚处罚的犯罪案件也可以撤案。特赦是国家的一种特殊法律措施,用于对特定犯罪人员进行赦免,以体现国家的宽容和人道主义精神。
4.按照刑法相关法条的规定,应由受害者亲自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的犯罪事件,如果并未得到有效的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也可以考虑撤案。这是因为,此类案件的处理需要充分尊重受害者的意愿和权利。
5.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生死不明,缺乏实行追诉的主体资格,案件同样可以撤案。这是因为,对于无法确定犯罪主体的案件,法律无法进行有效的追诉和审判。
6.法律法规中其它明确规定给予豁免刑事追责待遇的情况,也可以作为撤案的依据。这些规定通常基于特定的社会背景和政策考虑,旨在实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在符合上述条件时,可以依法进行撤案处理。
二、
刑事案件请律师时机
在刑事案件中,选择合适的时机请律师介入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时机节点:
1.案件发生后,当家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时,是请律师介入的较好时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
3.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时,也是请律师介入的重要时机。在这个阶段,律师可以深入研究案件材料,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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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应当撤案
立案后不可以随便找人撤案。刑事案件不得随意撤案。
撤销案件的类型:
(一) 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什么情况下可撤销立案侦查的案件
撤销案件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果侦查机关在侦查时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捕的机关。<br />
法律依据:<b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br />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br />
第一百六十三条<br />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什么情况下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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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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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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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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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申请撤诉的人必须是有申请撤诉权的人;申请撤诉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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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撒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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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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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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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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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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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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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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