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全资子公司属于对外投资行为。
1.全资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全额出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在全资子公司中,母公司作为唯一的出资人,根据出资比例享有对子公司的权益,包括分红权利等。这符合投资行为的一般特征,即投资者通过投入资本获取对被投资企业的权益。
子公司与分公司作为公司的两种不同组织形式,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1.在设立方式上:
(1)子公司是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需要符合公司对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
(2)而分公司则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的行为。
2.在法律地位上:
(1)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经营活动;
(2)而分公司则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均依附于总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3.在领取的营业执照和产品包装标注方面:
(1)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需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2)而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并可以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自己的名称、住所,也可以同时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或者只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
综上所述,子公司与分公司在设立方式、法律地位、受控制方式和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以及领取的营业执照和产品包装标注等方面均存在显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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