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销户提取有什么后果
更新时间:2024-06-04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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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积金销户提取虽可解决短期资金问题,但将影响未来购房贷款额度及资格。职工在决定前需权衡利弊,充分考虑未来购房计划和贷款需求。
一、
公积金销户提取有什么后果
公积金销户提取的后果主要体现在对职工未来购房贷款的影响上。公积金是国家为职工提供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其账户余额的积累对于职工申请低利率的公积金贷款至关重要。
一旦选择销户提取公积金,将会导致账户余额减少甚至清零,从而影响未来购房时的贷款额度甚至贷款资格。因此,在决定销户提取公积金之前,职工需要充分了解其可能带来的后果,并权衡利弊。
二、
失去低利率贷款机会
公积金贷款的最大优势在于其低利率。相比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更低,可以显著减轻职工的还款压力。
1.一旦公积金账户余额被提取,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能会因账户余额不足而无法获得审批,或者只能获得较低的贷款额度。
这将使得职工在购房时无法享受到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优惠,转而需要承担更高的商业贷款利率,增加了购房成本。
2.即使公积金账户余额仍然足够支持贷款申请,但由于销户提取后账户状态的变化,也可能影响贷款的审批。
因此,在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时,职工需要充分考虑自己的购房计划和未来贷款需求,避免因为一时的资金需求而失去低利率贷款的机会。

三、
降低公积金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根据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年限、缴存比例等多个因素综合确定的。
1.公积金账户余额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因此,当职工选择销户提取公积金时,其账户余额的减少将直接导致可贷款额度的降低。
2.这种降低可能使得职工在购房时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或者需要承担更高的首付比例。对于一些资金紧张的职工来说,这无疑增加了购房的难度和压力。
3.在提取公积金之前,职工需要对自己的经济状况和未来购房计划进行充分评估,确保不会因为提取公积金而影响到自己的购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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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公积金,有什么后果
法律分析:未婚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但是要满足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 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 职工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境定居的。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公积金提取有什么后果,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提取公积金一般会有以下的后果:在两年的时间内,该当事人不可以再次提取公积金。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当事人不可以再次使用公积金买房。并且当事人使用公积金买房时,必须连续缴纳公积金超过六个月的时间。除此之外,公积金提取出来之后,会对公积金的贷款额度造成一定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住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退职)的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7.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9.出国、出境定居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额度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帐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帐户余额可截至签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本人个人帐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2.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帐户余额截至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4.职工本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证明材料 1.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2.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4.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5.偿还产权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贷款结清凭证. 6.租赁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 7.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0.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 1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1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证明注销或国(境外)外定居证明. 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以职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提取 1.以职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提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转帐支票,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给售房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