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如何提取公积金:
一、职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 租房自住的;
4. 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
6. 出境定居的;
7.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 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 下岗、失业人员,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
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按照1-3项提取的,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按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时间:
1. 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 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二)提取程序:
1. 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2. 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
3. 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