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条例15条中提到的48小时,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限。
2.这里的48小时之内是硬指标,其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3.如果抢救的时间已经超过48个小时,或者当事人只是在超过48个小时之后才去世的,按照法律规定就不属于工伤。
因此,在计算48小时时,必须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以确保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1.工伤条例15条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工伤保险条例》本身。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则明确规定了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些法律规定为工伤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该表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如果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这些材料的提交是工伤认定的必要步骤,有助于确保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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