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欠款的清偿顺序在法律规定下有着明确的指导原则。
1.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将依照特定的顺序进行清偿,这一顺序:
(1)关注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2)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
2.清偿的顺序还包括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3.当涉及到普通破产债权时,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将按照比例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将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清偿顺序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某些特定情况下不得抵销。
2.《企业破产法》第109条也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些法律规定为上市公司破产欠款的清偿顺序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当公司破产清算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员工赔偿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在此过程中,可以要求法院优先支付员工赔付。
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月工资等因素确定。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将依照特定的顺序清偿,其中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这些措施旨在保障员工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公司破产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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