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公益林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4-08-10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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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非法占用公益林是违法行为,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且造成大量毁坏的,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需支付罚金。本文将详细解读占用公益林的量刑标准、非法行为形式。
一、
占用公益林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占用公益林,即林地,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该法条,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量刑的具体标准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占用的面积、对林地的破坏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
二、
非法行为的具体形式
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
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
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林地。

三、
界定林地及非法用途
1.林地是指一切长有树木的土地,包括密林、疏林、灌木林等。
2.在界定林地时,还需要考虑林地的郁闭度,一般要求达到10%以上。
3.如果土地上种植的是农作物,应认定为耕地,没有种植农作物的属于林地。
4.非法使用林地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量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的法定用途,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
5.这种行为如果数量较大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就构成了非法占用林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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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林地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各项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林业执法机构是林业主管部门内集中承担或受委托承担林业行政处罚职权的执法单位;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农村建房占用国公益林怎么办
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处理如下: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承诺建新拆旧不自行拆除的、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农村集体组织予以收回,注销土地登记。<br/>
法律依据:<br/>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br/>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br/>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br/>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br/>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居住的原宅基地的;<br/>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br/>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专用更,占用公益林补偿标
关于征地补偿纠纷,如果是和行政机关之间关于补偿款多少的纠纷,属于行政案件,应当是行政庭审理 如果是关于集体之间补偿款的内部分配问题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的是民法以及相关的一些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