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替自己办事,委托人可以通过特别委托或概括委托的方式,将具体事务或一切事务交由受托人处理。
1.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明确指定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特定事务,如不动产的出售、出租或设定抵押权,赠与,和解,诉讼和仲裁等。
2.概括委托则是指委托人将一切事务的处理权概括地授予受托人,如处理买卖或租赁业务的所有事宜。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以委托人指示的权限为准。
1.对于特别委托,受托人只能处理委托人明确指定的事务,不得超越权限。
2.对于概括委托,受托人有权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一切事务,但仍需遵循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合理要求。
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受托人应采取一切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必要的合法行为。
1.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的主要差异在于委托的范围和受托人的处理权限。
(1)特别委托明确了受托人需要处理的具体事务。如果委托人需要处理的事务较为单一,可以选择特别委托。
(2)概括委托则将处理事务的权限概括地授予受托人。如果委托人需要处理的事务较为繁杂,可以选择概括委托。
2.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在委托人的授权程度和受托人的责任上也有所不同。
(1)特别委托下,委托人需要明确授权受托人处理特定事务,受托人仅对特定事务的处理结果负责。
(2)概括委托下,委托人将处理一切事务的权限授予受托人,受托人需要对所有处理的事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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