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一)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委托人授予的,其代理权限依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所确定的授权范围而定。委托人的授权可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二)一般授权,即只在委托书上证明代理人仅有权代为诉讼行为;
(三)特别授权,即委托代理人不仅有权代为进行诉讼行为,还可代为处分当事人的某些实体权利。特别授权要有委托人明确表示。
(一)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二)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对于前一类权利,
由于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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