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商业秘密的三个要件分别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8-30 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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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业秘密的三个核心要素: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了解这些要素,助你更好地保护企业核心资源。本文详细解读了每个要素的含义和重要性,助你轻松掌握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
一、
构成商业秘密的三个要件分别是什么
构成商业秘密的三个要件包括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1.秘密性是指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和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2.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这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3.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这是实现商业秘密保密性的必然要求。
二、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
1.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这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所在。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这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即其实用性和可应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三、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1.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这是实现商业秘密保密性的必然要求。
2.保密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难以直接获悉该信息。
3.保密措施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签订保密协议、设置访问权限、加强物理保护等。这些措施的目的是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或滥用,从而维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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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几个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
1.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具有秘密性;
2. 商业秘密所有人已经对该秘密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
3. 该商业秘密具有经济性、实用性等价值。
《反不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商业秘密的构成包括如下要件:
一、该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该商业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三、该商业信息具有实用性;
四、该商业信息所有权人已经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加以保护。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技术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经营信息。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当事人所持有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该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即是不为公众所知的;效益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即可以为所有人创造经济价值;保密性,即是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秘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